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策法律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我单位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长、副监事长、财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采购使用部门应在物资采购前向单位提出物资采购计划,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大额物资采购计划需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党组会、三重一大会议研究讨论审核通过方可进行。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及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采购物资由监事、业务采购部门及使用部门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账。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招投标采购、政府平台采购、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等。其中超过5万元(包含5万元)总额的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5万元(不包含5万元)以下多采用政府平台采购、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购买。其中采购总额若超过1万元(包含1万元),均需要党组三重一大会议研究讨论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行为。 第十二条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项目均参照本溪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依据采购目录及资金标准严格执行。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四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章 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财务审核,经党组会研究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物资管理职责: (一)物资保管员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物资分管处室负责人负责物资的登记、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三)物资保管员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物资管理员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