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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红十字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8-27  信息来源:本溪市红十字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红十字会公益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督,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实施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范围内的具有公益特色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金来源于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项目;

2.涉及使用财政资金或市红十字会非定向捐赠资金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设立公益项目需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红十字会宗旨;

2.尊重捐赠人意愿;

3.专款专用;

4.公开透明。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相关科室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捐赠人向红十字会提交设立公益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个人需提交有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企业、机构需提交企业机构的资质证明。

第六条  相关科室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由相关科室将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报分管会长审核后,上报党组会审批立项。

第七条  对需要论证或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党组会决定成立专家委员会提请论证或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熟悉公益项目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干扰其他评委发表相关意见。

第九条 评审会议中赞成票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表示公益项目通过。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有疑问无法做出决议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时补充完善,再评审或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应抓紧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周期在1年以上的要按年度提供项目实施评估报告;项目结束后应提交终期报告。项目因各种原因需提前终止的,应向市红十字会相关科室报告。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终止项目的实施,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等:

1.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违背红十字会宗旨;

2.项目经费的使用不遵守本办法和红十字会财务规章制度的;

3.不履行义务的,项目执行不力,或超出公益项目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市红十字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并进行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对公益项目执行较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到期后希望继续实施的,可不需再评审。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项目执行机构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公益项目基金管理和项目执行中获取利益。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红十字会公益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